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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损坏、遗失书刊赔偿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22-08-06

 一、读者办理书刊资料借阅手续时,须主动检查原书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,由借书人负责。

二、书刊一般污损(包括被雨水淋湿),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赔偿2至5元;严重污损、撕毁、切割或缺页的须按遗失赔偿。

三、书刊丢失,原则上以完全相同版本的图书抵赔,另付加工费5元。

四、如无法以书抵赔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1978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1979年至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1990年至两年前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;两年内出版的新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
五、珍贵书刊、绝版书刊污损、丢失,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。

六、多卷书/丛书遗失、污损、撕毁、切割1册者,按多卷书/丛书的总价赔偿。

七、遗失、污损、撕毁、切割条形码者,按5元/次赔偿。

八、损坏、遗失随书光盘者,按该书刊原价赔偿。

九、故意破坏书刊(如裁割、撕裂等)者,除按书刊污损赔偿外,并交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
十、对偷盗书刊者,除收回原书外,并交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
十一、读者损坏的书刊经办理赔款后,一律收归我馆处理。